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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药来路不明隐患多近半以次充好0

发布时间:2021-01-22 04:04:17 阅读: 来源:垃圾桶厂家

海淘洋药,由于牵涉药品管理制度、药品流通体系和治病保命等话题,一直备受舆论关注。近日,几则关于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被警方带走又被撤回起诉的消息引发热议。陆勇,因长期为白血病友代购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等,被指控涉嫌销售假药罪。

据浦东法院统计,2013年以来该院共审结32起因销售洋药而被指控销售假药的案件。其中,6起为海淘代购洋药引起,26起则属于出售假冒国外成人保健药品。

自行网售印度治癌药获缓刑

对于国外药品进口的监管,我国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未经批准进口、销售的药品,均以假药论处,而不论药品在海外真假如何。因此,为他人代购或自行在网上销售可能构成犯罪。

1986年出生的吴某,大专毕业后一心想自己创业。一次,她了解到德国产的药品治疗效果显著,在市场上很受青睐。于是,自2013年2月起,她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德国代购小铺”淘宝网店,加价销售从德国购进的药品。

2013年9月12日,警方在吴某住处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德国产儿童类药品,包括果味止咳糖浆、婴幼儿防鼻塞精油等,共计7种142件药品。

“与吴某纯粹为了牟利不同,很多人走上代购洋药道路是从自己或亲属用药开始的。”浦东法院刑庭法官陆光怡指出。张某就是这样的例子。1980年出生的张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师,几年前,他的母亲不幸身患癌症。“听妈妈的病友说,印度产治疗肿瘤药品易瑞沙治疗效果不错。我就买了30瓶左右。2013年8月,母亲去世后,剩下1000多粒我就一部分卖出去,一部分送给了妈妈的病友。”张某交代。

据调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张某在明知所售药品未经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进口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通过互联网对外加价销售,并将部分待售药品由他人临时代管。2013年9月3日,警方从张某住处查获待销售的上述药品1140粒。“我以前也不认为这个算假药,因为它和真药的成分一样,而且在印度就是合法的真药,也公开销售。”法庭上张某作出辩解。

对于上述两人的行为,浦东法院审理后判定均侵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依法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

代购泰国减肥药近半以次充好

海淘药品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一是国外一级代理商通过EMS邮寄;二是直接从国外药店网站购买;三是国外个人代购后邮寄。它们均存在代购链条长,缺乏有效监管的隐患。浦东机场邮政局员工施某就利用职务便利,做起了泰国各类减肥药的代购。2013年8月29日,公安机关查获施某待销售减肥药品1008粒,其中476粒是“实实在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假药。

很多人认为,海淘来的就是真药,而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情有可原。陆光怡法官指出,对于境外企业生产的药物,我国法律之所以严格限制,很大原因在于未通过我国药监、质检部门检验、测试、评估的洋药,其疗效、不良反应无法为我国医疗部门掌握,盲目使用可能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不可估计的影响。

据了解,一般海淘来的洋药没有中文说明书;代购药物转售获利的个人,通常也没有能力进行专业指导;普通消费者亦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因而,使用这些“来路不明”的药品,真假难辨、售后服务无保障,安全性无从谈起。在浦东法院审结的32件涉洋药刑事案件中,完全假冒的高达23起。这23起中,药物被大量添加激素类化学物质,且由于多为成人保健品,涉及个人隐私,被害人往往不愿报案,潜在危险大。

案件中,洋药代购一般通过QQ群、网店、微信、微博等方式,主要在熟人之间或依靠口碑进行销售。而按照我国的规定,网上售药必须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可现实情况是,个人虽然无法取得这一资格证,却是洋药代购的主体。

对于代购药物自用者,陆光怡法官特别指出,使用未经医生指导的海淘药物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后,可能因国内临床并无使用此药而影响到及时诊断。如果发生消费纠纷,维权成本会很高。

知识产权与治病保命如何权衡?

海淘洋药主要集中在三种类型:一是治疗肿瘤药品,如印度产的抗癌药物易瑞沙、特罗凯、格列卫等。二是儿童用药,如德国产沐舒坦口服液、儿童果味止咳糖浆等。三是减肥药物,多为泰国产。

以陆勇案所涉格列卫为例,瑞士诺华公司的专利药物格列卫定价在23000元一盒,患者每月需服用1盒。国内仿制药的价格在4000元上下,而印度赛诺公司产的同类药物团购价仅为200多元,药效则相差无几。

在印度,1970年出台的专利法让该国药企可以大批仿制国外药品。对此,陆光怡法官认为,这会伤害企业的创新和研发热情,不利于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

实际上,我国《专利法》对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也有规定。但是,由于强制许可须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且申请周期长、知识产权实际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原因,申请量较少。如此一来,在药品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和治病保命之间权衡,允许患者代购洋药似乎成为无奈的现实选择。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此背景下,以往对于销售假药,都会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法院审理的海淘洋药案则通常会被判处缓刑。陆光怡法官指出,“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入罪标准较难把握,二是由谁来监管。如果一旦代购被造假者盯上,利润和风险都将高得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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