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起诉要钱老婆否认出借
发布时间:2021-01-07 23: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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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30日,第三人陈某(女,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给被告王某打电话要求偿还欠款1.7万元,被告王某否认欠款一事,并拒绝偿还欠款。原告聂某之父闻听此事后,与被告王某争吵起来,后两家亲属聚在一起,发生厮打。该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原告聂某及被告王某予以行政拘留。2012年10月7日,在原、被告被拘留期间,由拘留所一名干警书写了“王某欠聂某人民币1.7万元,于2013年1月1日一次性还清”的欠据,王某在欠款人栏签名,并找了担保人签字担保。
2013年1月4日,聂某以王某在其外出打工期间,分别于2012年5月15日及同年6月份向其妻子陈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和2千元,两次借款共计1.7万元,并有后出的欠据为证,而王某到期未偿还欠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欠款1.7万元。该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责令王某偿还原告聂某欠款1.7万元。王某不服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第三人陈某作出没有出借王某钱款的陈述,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发回拜泉法院重新审理。
拜泉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它不是在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而是自贷款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
本案中,原告聂某虽然提供了书面证据“欠据”,但因其未能提供证实借款客观存在的事实依据,而其妻子陈某也否认了其往外借款的事实,故驳回了原告聂某的诉讼请求。从本案不难看出,对当事人提供的存疑的书面证据,需依据各方承认的事实以及提供证据情况认定客观存在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准确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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