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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方面着力用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

发布时间:2021-01-21 15:01:55 阅读: 来源:垃圾桶厂家

从三个方面着力用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决定》将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提升为“决定性”作用,使得“市场”的作用得以强化。但我认为,在放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同时,也需用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做到“三要”。  一要授权。  市场经济应该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出发点和归宿,市场主体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应受法律保护。但我们也要看到,市场主体具有天然的逐利性,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有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与其他经营者联合成为某产品领域的垄断者,也可能通过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行为,破坏市场主体之间原本平等的市场竞争关系,使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加大贫富差距,加剧社会分化和社会矛盾。生产者、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获取高额利润,可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者降低服务水平,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社会整体利益缺乏天然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局部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市场主体的眼前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无法通过市场自身予以解决。为了营造安全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状态、保证国民经济平衡协调发展,必须利用政府之手对经济实行必要的干预。当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应该建立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之上,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自动调节的经济问题,政府不要干预;政府要干预的是市场机制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  授权就是通过法律形式赋予政府一定的经济权力,为政府对市场进行必要干预提供制度支持。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管理行为,二是宏观调控行为。前者是对市场主体经济行为进行直接干预,后者则是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间接影响。政府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在微观经济领域和宏观经济领域行使经济权力,履行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管理行为主要包括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保证产品质量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障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市场的交易安全,依法制裁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市场管理主体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事前约束,事后监督,保证市场主体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宏观调控行为主要是通过制定和执行体现经济杠杆或经济利益机制的经济政策来改变市场交易环境,并通过交易环境的改变影响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选择。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定经济总量平衡政策、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制定重点建设投资计划,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为了保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政府运用货币、财政、税收等方式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政府还可以通过关税、汇率等手段调节进出口关系,合理利用外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要限权。  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也可能像市场一样出现失灵的状况。首先,政府的经济权力对国民经济的介入是一种外力,如果干预行为不符合市场规律,与市场内生机制无法有效融合,有可能对国民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其次,政府所享有的经济权力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一定侵犯性,如果政府的行为没有制度的约束,就可能束缚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加之,相对于权力来说,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市场主体的权利在受到经济权力侵害时,常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可能导致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处于失衡状态,进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最后,权力的享有者也有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滥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滋生。鉴于此,在对政府授权的同时,更需“限权”, 进一步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有效防止政府干预行为的失灵。  在产品质量管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等领域,我国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但是,大部分法律对管理权主体的权力界限和权力行使的程序缺乏具体规定,因此,应该建立政府经济权力清单制度,明确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和执法流程,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管理执法体系,防止出现越权、弃权、争权、滥权的行为。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解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每一种权力的权力主体和权力内涵,宏观调控决策权应交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行使,主要负责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的预算报告等宏观决策事项,对于在规划、产业、投资、储备、财税、金融、价格、涉外等领域的宏观调控决策权可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部门行使,中央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地方行政部门均无权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执行权可以下放给相应的地方职能部门。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专门的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监督政府的宏观调控决策和执行行为。同时,应通过法律形式严格限定宏观调控政策的审查、核准、批准、实施、检查、监督等程序,对于重要宏观调控政策可以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保证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能够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  三要强化政府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用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必须促进国家经济权力规范行使,使政府在行使经济权力的同时,意识到权力即意味着义务和责任,一旦政府的市场管理行为或宏观调控行为违法,政府相关部门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约束市场管理主体的管理行为。市场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消极不作为、失职行为、越权行为、滥权行为,以至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目前,对于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尚无责任追究机制,这不利于监督政府更好地履行宏观调控职能,也不利于社会经济平衡协调发展。因此,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当政府的宏观调控决策行为将实质损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时,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违宪审查。宏观调控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因违法造成具体市场主体经济损失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复议制度、政治问责制度、国家经济赔偿制度等对权利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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