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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事故证据原告领罚单

发布时间:2021-01-21 09:01:43 阅读: 来源:垃圾桶厂家

□ 冉冰洁  近日,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原告孟某作出罚款二万元的决定。  司机沈某驾驶车主孟某的大型货车与贺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贺某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孟某对死者进行赔偿后,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2.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调取该交通事故卷宗。法院调取卷宗证据发现,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卷宗原件内容不一致。随后,交警部门向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技术鉴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系伪造。后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均无异议。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原告孟某作出罚款二万元的决定。公安部门以孟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对其立案侦查。  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核心证据,原告所提交的事故认定书被公安部门证实系伪造,该证据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的特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方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原告孟某作出罚款二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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